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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彩礼返还到家务补偿:一宗离婚纠纷案的策略思考与调解启示
案由:婚姻家事纠纷,彩礼返还,家务补偿 标的额:35万元 受理单位: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

最近代理的一宗离婚纠纷案件在法院主持下成功调解结案。作为被告男方的代理律师,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查阅了大量关于婚约财产、彩礼返还及家务补偿的裁判案例,从中汲取了不少有益思路。现将本案的思考过程与策略梳理成文,供同行及有类似情况的朋友参考。
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于2023年12月登记结婚,婚后未育,2025年3月起诉离婚,婚姻仅存续一年三个月。原告提出两项核心诉求: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款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被告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,并主张原告返还婚前给付的“三金”(戒指、项链、手镯)。

 

二、案件焦点与法律依据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

家务补偿是否成立?

婚前彩礼及“三金”是否应返还?如应返还,比例应当是多少?

我重点参考了以下规定:

《民法典》第1088条: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;

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顾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 

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5条:关于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;

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 

《民法典》第1042条: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
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
 

三、借鉴判例:彩礼返还的司法倾向


在准备本案过程中,我查阅了多个相关判例,发现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,普遍遵循“共同生活时间+公平原则+当地习俗”三要素:

成某某诉王某一等案(2021)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,共同生活了两个月,法院判决返还95%彩礼;

胡某1诉包某1等案(2019):虽办理结婚登记,共同生活了一年一个月,时间较短,法院支持返还60%彩礼;

茹某诉张某案(2020):婚后共同生活仅五个月,法院判决返还70%彩礼;

江某某诉宋某某案(2016):彩礼数额大、共同生活了一年四个月,时间较短,法院判决返还50%。

这些案例均体现了法院在彩礼返还问题上的“酌情裁量”思路,强调“公平原则”与“实质共同生活”的结合。

 

法院也会结合以下三方面来综合考量;

(一)是否共同生活?
未共同生活:一般支持较高比例返还(如70%-100%)。  
已共同生活:根据时间长短酌情减少返还比例。  
案例(2024年):某案中,双方同居1年但未领证,法院判决返还50%彩礼,因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。 

(二)彩礼是否用于婚嫁支出?
若女方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、购买共同生活物品等,法院可能扣除合理花费后再判决返还。
案例(2023年):男方起诉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,女方举证其中8万元用于婚宴、婚纱照等,法院最终判决返还12万元。

(三)是否存在过错方?
若因一方出轨、暴力等过错导致分手,法院可能调整返还比例。
案例(2022年):男方因赌博恶习导致婚约解除,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30%彩礼。  

 

四、本案策略:以“三金”对冲“家务补偿”
在庭审前,我们与原告方进行了多轮沟通,发现原告虽主张家务补偿,但其全职备孕时间较短,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付出与损失。而被告方在婚前确实给付了“三金”,具有一定财产价值。

因此,我们提出如下策略:

①承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,同意离婚,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;

②主张返还“三金”,作为对婚前财产的合理追索;

③以“三金”价值对冲家务补偿诉求,引导双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。

 

五、调解结果:双方达成调解
协议内容:

原告返还三金;

原告向被告支付35万元;

双方无其他财产、债务纠纷。

这一结果既体现了对婚前财产的合理保护,也避免了在家务补偿问题上陷入举证困境,实现了“案结事了”的调解目标。

 

六、心得
彩礼、家务补偿等问题既涉及法律规定,也牵涉地方习俗与家庭伦理,律师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贴近公平的解决方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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