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协议赠房大意未过户 女儿告父亲败诉
来源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|2026-09-29|内容类型:法院文章
1,内容摘要
近日,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案涉房屋抵押权合法有效,依法驳回原告小吴的诉求。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房屋赠与女儿,离婚后母女一直在房屋内居住,因迟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,父亲私自将房屋抵押贷款,女儿起诉要求注销抵押登记、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。吴某与张某婚后于2006年3月生育一女小吴。2016年9月,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,办理离婚登记时,双方签下离婚协议,约定婚生女小吴由母亲张某抚养,抚养费由女方承担,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自愿赠与小吴,以此给女儿一份生活保障。法院认为,在抵押债务未清偿、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的情况下,小吴主张直接注销抵押登记缺乏法律依据。本案离婚协议仅约定房产赠与小吴,并未专门赋予小吴直接向父母起诉主张房产的权利,因此,履行离婚协议之诉,适格原告应当是离婚协议的签约一方,即母亲张某。
2,原文链接
https://www.hncourt.gov.cn/public/detail.php?id=204933
3,适用法律场景及问题
1. 离婚协议写了房子给女儿,一直没过户,女儿能直接起诉要求过户吗?
适用场景:父母作出财产安排后,一方未配合办理登记。
实务关注:核对协议完整内容、权利主体和请求依据,不能只看一句“房子给孩子”。
2. 离婚后对方反悔不把房子给孩子,我应该以谁的名义起诉?
适用场景:离婚协议一方与子女对如何主张履行存在疑问。
实务关注:区分协议当事人与受益子女的法律地位,结合具体约定确定当事人和请求。
3. 协议约定给孩子的房子还在对方名下,我担心他卖掉,怎么办?
适用场景:协议未履行且出现出售、抵押等处置风险。
实务关注:核实产权、抵押、协议和处置线索,及时评估保全及履行请求的条件。
4,法律实务启示
先查清离婚协议的完整约定、签署背景、产权及登记状态,再区分离婚财产安排与普通赠与的具体争点。协议当事人和受益子女的权利基础、起诉资格及请求内容应分别论证,不能把一方败诉直接解释为所有赠房约定无效。保留协议原件、沟通及履行记录,核实房屋是否存在共有、抵押或转让;发现处置风险时及时评估合法保全措施。判断能否履行或变更,应结合本案裁判理由及现行规则,避免仅凭未过户就断言可以任意反悔。
5,文章关键词
离婚协议、子女受赠、房屋过户、赠与履行、诉讼请求
6,吴斌律师介绍及联系方式
吴斌律师
执业机构:广东知恒(前海)律师事务所
业务方向:经济纠纷、个人资产权益保护
联系电话:13186063675
